(一)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综合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划拨、出让工作;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方案、选址的论证工作;组织我县矿产资源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
(三)依法对全县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的行为和人员实施法律制裁,查处违法案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监督检查我县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各乡镇土地、矿产资源的权属纠纷并组织调处各乡镇土地、矿产资源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本县的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展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我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由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办理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协助办理或办理农用转用、征用土地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具体指导和负责本县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移民安置选址和征地等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和本县的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具体组织、指导和负责本县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