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的“发展改革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
(二)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经济和信息化”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质监”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等部门”修改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删去“价格”。
(三)删去第九条。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省、市发展改革部门”修改为“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竞价底价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金融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由交易所提出,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八)将第四十条中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修改为“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将第四十一条中的“发展改革”修改为“生态环境”,“金融部门”修改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十)删去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的“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