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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腐蚀协会协会章程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名为: 广东省防腐蚀协会。英文名:Guangdong Anticorros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广东省防腐蚀协会是由全省各行业中从事防腐蚀及其上下游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风尚。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全名为: 广东省防腐蚀协会。英文名:Guangdong Anticorros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A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广东省防腐蚀协会是由全省各行业中从事防腐蚀及其上下游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以信息指导、市场协调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提高我省防腐蚀水平。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中国工业防腐蚀协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南路48号2488室。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提出我省防腐蚀行业的发展、管理建议;

(二) 大力宣传防腐蚀应用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协助政府部门在开展经济、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推广应用防腐蚀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制定防腐蚀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接受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防腐蚀理论研究、技术开发,组织新型防腐蚀材料、设备(产品)的研制、开发和鉴定,组织人员培训工作。

(五)组织防腐蚀工程设计、施工服务质量评议材料

(六)收集和发布防腐蚀市场信息。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技术、人才、产品、市场导向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和研讨。对本协会会员单位开发和生产的防腐蚀技术、材料和产品进行积极的宣传和推广应用。

(七)参加国际和国内防腐专业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以单位整体为会员资格)。

本协会欢迎个人以专家组成的方式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向本会表达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 会员的业务范围与本协会业务有关,热心参加并支持协会工作,并持有我省各级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尊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 未经同意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督促和监督协会各项任务进程;

(十一) 修改会费标准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要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会长或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支持单位(个人)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是按广东省民政厅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格式,加入与协会有关内容编写,并于2006年12月12日经第四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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