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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1. 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发布30个月之内实施必要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定以贯彻本指
令的规定,并立即将其通知欧共体委员会。
2. 各成员国应将它们通过的本指令涵盖领域内的国家法规内容告知欧共体委员会。
第23条
欧共体委员会最迟应在1993年12月31日前,与第19条所述常委会磋商后,对本指
令所述程序的可行性进行复审,如有必要,应提交适当的修改提案。
第24条
本指令发送各成员国。
1988年12月21日于布鲁塞尔。
理事会主席
V.PAPANDRE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