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江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决定,组织起草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规范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负责商品房预售、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落实房屋政策;负责城市房屋租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房屋拆迁管理;指导房地产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三)管理城镇房屋征用、拆迁,审查拆迁资料,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员进行资质培训,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对拆迁房屋进行产权审查,监证拆迁合同,督促拆迁单位依期完成拆迁;调解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对争议进行裁决。
(四)负责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规划和廉租住房管理。负责市区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设、维修、租售和监督管理。
(五)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
(六)规范、指导村镇建设。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七)规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和建筑业的行业改革发展,监督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推进工程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
(八)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九)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燃气行业市场监督管理;燃气企业资质管理;协助上级部门制订有关地方性技术标准和燃气工程选址、验收工作;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执法检查工作。
(十)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组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指导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地方工程建设技术性措施并监督实施。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与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