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三农”、水务、林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农业、水务、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组织系统内法规培训和普法宣传。
(二)对全区“三农”、水务、林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供区委、区政府决策;牵头拟订全区“三农”、水务、林业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并协助区委、区政府做出工作部署。
(三)牵头拟订全区“三农”、水务、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区范围内“三农”、水务、林业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指导深化农村经济体制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组织开展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辅导和会计核算工作,指导和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协调处理矿乡关系相关事宜。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重大动植物疫病的防控工作,组织落实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 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六)组织拟订全区扶贫工作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建立健全扶贫工作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办法。负责全区扶贫开发宣传、表彰表扬、培训和信息化建设。
(七)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八)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标准化生产及建设工作。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承担渔业监督管理职责。
(九)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落实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贯彻落实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 国家和省级标准。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鱼)、 肥料、农药、兽(鱼)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配合办理重大农业案件承担指导、监督区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责任。组织、指导防疫、检疫和畜病防治工作。负责本行业的绿色食品管理工作,参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负责全区农机惠农政策的申报和指导工作。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落实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协调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上级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指导农业保险相关工作。
(十一)参与管理全区水资源,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负责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参与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河湖库和地下水监测。统一管理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土保持等工作,指导和推动全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协调区域内排水和污水收集工作,协调落实排水规划,指导乡村污水处理工作。参与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参与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负责有关水务资金的计划、使用、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区水务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区域农业生产调水和直 管河湖的生态补水。落实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协调查处重大涉水违规违法事件,协调有关水事纠纷。在规定权限内组织开展水行政许可、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和普法宣传工作。参与水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水土保持论证评价工作。承担鼓楼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管。组织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开展重点水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落实水利工程运行调度规程,落实河湖、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确权划界。负责区直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 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水工程技术指导。负责直管防洪排涝水工程调度。必要时,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 作。
(十五)负责全区城市防洪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及管理;配合市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河道治理工程、污水治理工程及河道景观工程。负责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参与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生态河湖库建设。负责直管河道、湖泊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河湖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河湖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七)贯彻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全区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实施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直管林木的有害生物防治,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与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组织实施地方林业生态补偿制度。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参与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落实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全区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督管理全区自然保护地。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参与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