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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

2022/07/1619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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