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建筑业、工程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事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组织城镇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参与制订全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参与城镇规划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方案的评议和审定工作。
三、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对外建筑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业务。
四、负责全县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雕塑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市监察工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全国、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六、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贯彻执行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参与城镇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卫生城镇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监察、文明施工管理以及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指导、管理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
十二、指导、管理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体制改革;联系、指导建设行业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机关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