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
(二)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水利建设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涉水项目审查和技术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发布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监测河湖库及其他水体的水量、水质,提出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实施水行政监察工作及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乡镇、村间的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作的规程、规范;负责组织和协调城市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相关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