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统筹安排和设置城市建设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县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含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核发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拟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组织管理的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设计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外地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指导和管理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城镇供水、节水、城镇道路、排水等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改革工作,负责城镇建设工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和监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装饰装修市场、建筑建材市场;负责相关行业企业资质审定、从业规范和执法监督工作。
(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五)拟定全县建设人才培训规划,负责施工企业从业人员、职称标准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