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划入的职能
1、 原州土地管理局的行政职能。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土局
2、 原州地质矿产局的行政职能。
3、 原州计划委员会制订国土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
4、 原州国资局承担的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
5、 原州科委管理的全州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职能,交给州水利水产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实行政企分开,国土资源局不从事土地、矿产资源的经营活动,与所属企业脱钩,不再管理企业及企业生产经营开发活动。
2、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修订和评估工作,国家、省和州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勘探、矿产勘查等事务性工作,交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3、将土地、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和资源利用情况的动态数据收集、技术处理及预测分析等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4、将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设计和实施以及土地统征包干、土地市场交易等事务性工作,交局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土地、矿产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尤其是耕地保护、土地资产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防震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