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承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以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减少。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类数据的责任。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审核与备案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负责地价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协助管理国家、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勘查单位资质。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组织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一)安排并监督管理上级和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各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十二)负责全市防震减灾的行政管理,承担防震减灾行政执法职责和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职责。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