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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21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 本市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商务、投资促进、国资监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新经济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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