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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2022/07/1615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五条 本市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破,产生颠覆性技术。 支持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究,加速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

第二十五条 本市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突破,产生颠覆性技术。

支持开展绿色低碳技术研究,加速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对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撑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自由探索类研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开放竞争方式遴选研究人员和团队;目标导向类研究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承担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在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通过分割确权、约定权属比例的方式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对不宜确权分割的可以采取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十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支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等机制,对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技术类无形资产实行差别化管理,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创造,实施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

本市鼓励围绕前沿医学、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通信、氢能等重点领域,推进前沿交叉研发平台建设,开展技术预测和基础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搭建应用场景,面向社会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

第三十一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发展数据流通、挖掘、应用新业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增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推进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科技转移中心,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和跨国企业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赴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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