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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2022/07/1616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园等方面便利。 第三十四条 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落户、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园等方面便利。

第三十四条 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针对本市科技创新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编制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吸引科技创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

第三十五条 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七条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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