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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六章 科技金融

2022/07/161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八条 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多层次融资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以金融科技手段,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十八条 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多层次融资体系。

鼓励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以金融科技手段,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有效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依法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项目和早中期、初创期科技企业。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资产评估和考核激励制度,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差异化、周期性滚动考核,综合评价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四十条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上市扶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行可转债。

第四十二条 本市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发支持科技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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