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2022/07/16130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决策咨询制度,在编制实施重大规划、制定出台重要政策、落地布局重大项目前,征求相关创新主体、智库以及科技、产业、金融等相关领域的意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发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大决策咨询制度,在编制实施重大规划、制定出台重要政策、落地布局重大项目前,征求相关创新主体、智库以及科技、产业、金融等相关领域的意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注重发挥科技创新相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作用,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合力推动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第四十六条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等市场化运营模式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八条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四川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