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县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呼市有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勘察设计、咨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拟托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单位、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实施办法及相关的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职责。执行和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及自治区和呼市相关地方标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审查、审批,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的实施。
(三)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管理、监督、调控、服务和全县建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指导规范建筑活动,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监理等,保障建设市场有序地运行;拟定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及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审查;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金的筹集管理;指导行业企业改制、劳务市场管理和再就业工作。
(四)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和村镇建设的职责。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和监察工作;指导城市燃气、集中供热等公益事业的建设、管理和安全、应急等;对村镇规划、建设进行综合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城市规划、供水、排水、节水、公共交通、供电、电信等工作。
(五)承担建筑、公用设施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公用事业设施工程和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职责。贯彻建筑节能政策,拟订建筑节能规划,组织实施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贯彻国家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拟定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及重大技术引进、创新工作;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技术鉴定及行业技术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划的实施,组织旧有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加固;指导协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建设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九)负责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部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十)承担对城市建筑古迹的保护监督工作;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十一)承担规范全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物业管理、开发管理、拆迁管理、产权交易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房地产业和房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托克托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地方性实施办法;提出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执行。
(十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呼市和全县有关住房保障资金并监督实施。
(十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城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十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察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六)指导全县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负责推进住房产业化工作,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和节能减排工作,推进新建住宅成品精装修;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七)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住房公积金和物业维修基金的发展规划和属地管理的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收缴的执法检查。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县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负责住房公积金和维修基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的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负责对房地产的开发、中介以及物业服务进行管理;负责实施项目批准书制度和商品住房保修金制度;负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和综合验收工作,并对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牵头拟订物业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房屋的拆迁、租赁、销售、交易、测绘、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负责实施房屋拆迁许可、预售许可面积测绘审核、面积认定、产权交易、权属登记工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二手房交易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拆迁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批、年检以及日常管理,对房地产执业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建立信用体系,组织相关部门拟定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房地产行业管理业务规范、服务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建立健全并组织管理全县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实现对房地产业的动态监测和调控,拟订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二十)负责全县房地产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承担危房鉴定和私房落实政策工作。
(二十一)牵头审批廉租房补贴发放计划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项目;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退出、分配销售房源和回购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核准经济适用住房政府指导价;负责核准廉租房对象的准入、退出条件;负责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牵头组织建设廉租房。
(二十二)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呼和浩特城乡规划条例》,制定部门规章。
(二十三)执行城乡规划方面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组织编制、修订并公布有关城市规划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展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按职责权限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批和报批。
(二十五)负责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二十六)负责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和城市规划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规项目。
(二十七)指导乡镇规划的编制、评审、报批、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八)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负责管理城市规划勘查测量成果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审批及报批工作。
(二十九)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十)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实施计划,拟订人民防空疏散计划;组织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制订防护、应急抢险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十一)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综合开发利用。
(三十二)组织指导城镇群众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开展人民防空和防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
(三十三)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网络建设与管理。
(三十四)负责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的筹集和管理,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
(三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