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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加相似原则接触加相似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2022/07/16201 作者:佚名
导读:审判实践中之所以有必要确立这样一条证据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首先,它是根据法官正常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内心确认所作出的判断。因为如果被告原来掌握或者接触过原告的商业秘密,后来它事实上又在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商业秘密,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对其商业信息的来源产生合理的怀疑,也完全有必要要求被告对他的商业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之间没有瓜葛作出澄清。 其次,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相对的无形财

审判实践中之所以有必要确立这样一条证据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首先,它是根据法官正常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内心确认所作出的判断。因为如果被告原来掌握或者接触过原告的商业秘密,后来它事实上又在使用与原告完全相同的商业秘密,那么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对其商业信息的来源产生合理的怀疑,也完全有必要要求被告对他的商业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之间没有瓜葛作出澄清。

其次,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相对的无形财产权,它具有可以同时归属不同权利人所有的特征。换句话说,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被告在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业秘密这一表面现象就将原告的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承担,更不能仅仅因此就断定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因为被告很有可能是自己创造或者从其他合法所有人处获取该商业信息的。而既然法律已经确认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那么我们就有义务确保这些推定合法者不受他人任意的调查和干涉,除非有确凿的证据。

由此可见,接触加相似原则不仅对加大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力度具有重大意义,同时还对维护社会和公众的安定利益具有价值,它实际上是法官在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求得的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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