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诉讼指引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一、政府信息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第二节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及主要程序设置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程序设置
第三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的几种不同解决方式
二、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劣势对比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复议程序
第一节行政复议的提起
一、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机关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行政复议申请提出
第二节行政复议的受理和管辖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
二、行政复议的管辖
第三章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程序
第一节行政诉讼中的起诉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
二、哪些情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
三、信息公开行政诉讼诉前准备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理和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理
二、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在代理制度上的变化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
第四节审理和上诉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二、答辩状的写法
三、开庭前的准备
四、申请回避
五、举证与质证
六、庭审过程
七、上诉
中编实务解答
第一章政府信息的范围
1.内部信息的判断标准
2.政府信息公开中过程性信息的判断
3.过程性信息可以不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的重大决策草案应主动公开
4.行政机关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与受理
1.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具有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作出说明的,申请人应当予以举证、说明
2.相对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代为制作申请表时应引导申请人准确表述申请内容
3.行政机关须甄别以政府信息形式提出申请的实质内容
4.以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申请不能作为信访件处理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与信访之辨析
6.行政机关不应以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为由对抗行政相对人
7.如何判断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构成重复申请
8.行政机关应准确判断申请人前后两次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9.行政机关应经过补正程序明确申请人意思表达而非径直代替申请人作出判断
10.补正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11.合理的补正期限不应包括文书送达时间
12.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补正后的内容处理申请
13.行政机关在要求申请人补正前应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指导
14.申请人申请内容指向多个信息时应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要求予以补正明确
15.申请人不补正致不能明确申请内容的,应作出驳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16.申请人不应要求行政机关公开需要行政机关制作、搜集或者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义务机关的职责权限范围
1.以现行法律规范等为依据判断政府信息是否属于行政机关公开权限范围
2.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认定及有权机关的告知
3.涉及多部门信息的处理——在决定公开前需征询其他行政机关意见
4.关于非本机关公开职权范围与信息不存在的关系
5.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参与招投标不具有公开义务
6.关于和房地产登记资料信息查阅竞合的处理
7.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权限的例外情况
第四章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政府信息的公开
1.“三安全一稳定”的判断
2.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应以其是否已按规定确定密级来判断
第五章涉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
1.申请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处理方式
2.对部分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进行区分处理
3.推断第三方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应以其知晓行政机关意见征询单的内容为前提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在特定条件下可不征询权利人意见而直接决定不予公开
5.申请人申请多项内容需征询第三人意见的,征询内容应逐项、全面
6.行政机关对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可能定性为商业秘密须进行甄别
第六章答复与政府信息的提供
1.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与政府信息公开保持一致
2.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全面审查义务
3.行政机关应针对申请人申请内容作出明确答复,不应让申请人自行判断信息有无
4.关于一个申请涉及多个申请内容申请人申请多项内容,行政机关处理程序或答复形式不一的,应逐项、分别出具答复书
5.延期告知应单独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6.行政机关应仔细甄别申请人补正内容并作出相应答复
7.行政机关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8.法院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要求重作,行政机关应依照申请人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9.已正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查阅,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移交的情况
10.行政机关提供给申请人的信息应该准确、完整
第七章其他
1.更正政府信息记录的具体界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应先向该机关提出申请,不服方可起诉
3.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作出的授益性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具有诉的利益
4.关于党政混合信息的处理——党务信息的公开需经党委组织部门许可
5.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时可以收取适当费用
下编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8月13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29日)
5.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