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有政府采购预算编审、采购信息管理、采购方式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供应商投诉受理、采购代理机构认定、采购监督检查和采购违规处理等权责。根据管理层次的不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也有些不同。
(一)中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职责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各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按规定,财政部应履行下列职责:(1)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中央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中央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确定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9)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10)处理中央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二)地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如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审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协调政府采购的管理工作。委员会由省财政厅、经贸委、计委、建委、技术监督局、外经贸委、审计厅、监察厅、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领导兼任。政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财政厅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草拟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省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确定并调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9)编制省级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10)处理省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地、市、县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政府采购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办公室不得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采购机关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如按照《厦门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市财政局是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内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具体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1)负责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采购政策;(3)负责编制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草案;(4)研究并提出厦门市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5)制订我市政府采购的各类实施办法及细则;(6)管理和监督各单位、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政府采购活动;(7)审批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的资格;(8)审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9)组建并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10)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11)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12)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13)指导厦门市区级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请参照《政府采购法》及今后公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