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况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办理行政处分解除手续;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单位或个人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四) 负责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议和规定。
(五) 会同市直机关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办事处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六) 围绕优化经济环境,治理“三乱”,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工作。
(七) 负责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认真抓好有关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铠组织行风评议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负责有关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问题的调查处理。
(八)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