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放的职责
1、权限内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
2、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3、权限内对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查。
4、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5、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6、权限内核发捕捞许可证。
7、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大入河、入湖排污口的审查。
8、权限内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滩地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物,在河滩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挖掘等活动的审批。
9、权限内在堤防上新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验收。
10、生产水产鱼苗的审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强化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3、加强水能资源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水资源战略规划,加强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开发规划和配置方面的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