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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的实施意见三、主要措施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全面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取消、免征、降低、停征10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涉及的收费项目。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新开发房地产小区实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减半缴存;开发商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降低为5%;2016年6月1日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10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强化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全面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取消、免征、降低、停征10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涉及的收费项目。对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国家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其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一律免收。新开发房地产小区实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减半缴存;开发商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降低为5%;2016年6月1日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10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强化定价干预,房地产降成本后所形成的差额等额让利于购房者。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2.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在县人民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好涉企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服务收费及进出口环节收费检查,开展能源价格重点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公安消防、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等涉企收费检查。配合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反垄断调查、检查工作。(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3.切实降低企业办税成本。筛选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予以提醒。及时有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退税手续,保障纳税人权益。不断优化办税流程和拓宽办税渠道,降低企业办税成本。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征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县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4.推进权责清单制度建设。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结合机构改革以及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县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积极推进“三个标准”试点工作,以标准化促规范化。制定县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着力减少内部运转环节,明确和强化工作责任,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和办理期限等,提高行政职权的运行和规范化水平。完善权责清单运行监督机制,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建立并逐步完善行政相对人便捷救济途径,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长效监督机制。(县委编办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5.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201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工作,及时编制并公布实施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取消政府部门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或限额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规章等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编制中介服务机构清单,督促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县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法制办等部门配合)

6.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积极承接市级下放的教育、养老和殡葬服务、文化旅游、公共设施、重要专业服务五大类收费7个项目定价工作,对照权责清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积极完善中介超市和公共服务超市建设,探索网上审批模式,年内力争30%以上的审批服务事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和跟踪。凡未进入县级行政许可目录项目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对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各种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强制中介服务事项等变相审批行为,必须清理规范。巩固和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深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继续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探索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未开业及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程序,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县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7.加快投资项目审批进度。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扩大上线服务单位范围,年内建立投资审批“中介超市”;实行重大项目部门联审联批、集中审批工作机制,以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按照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明确的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进行阶段联审联批,缩短审批时限;精简规划审批要件,在取得规划条件、交通影响评价、消防意见等直接影响方案设计的必要文件后,可先行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核;落实建设项目环评分类调整新规,进一步简化优质产能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流程;按照国家要求,除涉及安全和环保事项外,投资项目强制性评估评审一律取消;对民营企业为主、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给予资金支持的项目,凡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不进行招标,有关部门不能强行招标。(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等县直单位配合)

(二)降低生产要素成本

1.降低电价成本。做好上级政策承接,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对金属硅行业枯水期继续执行竞价供电政策,丰水期实行硅电价格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和推广大用户(含工业园区)直供工作,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上生产性项目,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运营,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施工用电补助0.02元/千瓦时,补助资金从县级价格调节基金中支出。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充分做好调研,全力支持电力体制改革。2016年2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下调0.003元/千瓦时。临时下调基本电费,现有的大工业基本电费从每月每千伏安25元下调至20元。暂停收取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经审核后自行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或与县电力公司协商解决)。继续实施金属硅(铁矿石)电价联动机制,扶持园区轻纺产业、大数据等高新技术企业电价优惠政策。(县电力公司牵头,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2.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并规范运行,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鼓励由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价,促进中小水电就近消纳。鼓励和帮助小企业、园区分散企业充分参与电力交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县发展改革局、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电力公司牵头;县工业园区等部门配合)

3.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建设用地审批时限在法律法规允许条件下再缩短1/3以上,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建设等重点项目在资料齐全、手续合法的前提下,办理时限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加强与上级汇报对接,积极争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关系全县跨越发展的重大产业项目、公共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优先保障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积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招商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强出让、划拨供应土地及临时用地价格管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加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对达到国土资源部5号令规定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强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组织土地供应。严格土地供应审批程序,在项目用地方面,报件资料齐备的2016年新开工项目和2015年及以前项目用地,属于省级或国务院审批权限的,要于9月底前办理完毕或完成审查上报。加快漭水镇漭水社区等4个村土地整治项目和卡斯等2个镇邑林等3个村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实施进度;启动并完成田园、漭水两镇“9·16”山洪泥石流和大田坝“10·30”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安置区土地规划调整、报批等工作;以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县申报创建为契机,扎实开展全国节约集约示范县创建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13乡镇人民政府配合)

(三)降低物流成本

1.降低公路货物运输成本。严格落实省级关于公路货运区间弹性收费办法和跨境物流客货运输车辆计费标准等降低公路货物运输成本各项政策措施。加快高速公路、二级以上国省骨干道路建设,完善公路网结构。提升县域道路养护水平,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鲜活农产品“绿通车”政策。实施高效物流专项行动计划,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高物流运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逐步推进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新型运输方式。开展公路收费清理检查,取消到期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公路收费项目。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发展公路运输以外的物流方式。(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财政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道路运输管理局、公路段配合)

2.积极培育发展现代物流业。积极探索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加强重点片区、重要产品配套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大力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电子商务物流、冷链物流和农产品物流。加快昌宁畅运通物流扩建项目建设,争取引进2户先进物流企业入驻昌宁。(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县财政局、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招商局等部门配合)

(四)降低税收负担

1.落实“营改增”试点改革税收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落实“营改增”试点改革税收政策,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推进经营管理创新,加强财务核算,积极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收负担,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县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2.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以及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引导制造业企业新取得(含自建)不动产、购进劳务和服务均取得税款抵扣,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全力服务制造业企业发展。(县国税局牵头;县直关部门配合)

3.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包括个体、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营业税;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纳税人(包括个体、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2014年1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云南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全面落实煤炭资源税从量计征变更为从价计征,税率按照5.5%执行。(县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4.落实西部大开发、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至2020年12月31日,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县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牵头,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5.落实车辆购置税率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培育消费增长点。2014年9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5年10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县国税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6.2016年,全县国税、地税系统降低企业税收负担5000万元。(县国税局、地税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五)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

降低社会保险费。做好上级政策承接,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失业保险费率下调政策,2016年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统一执行2%(其中单位1.4%,个人0.6%),因“10.30”昌宁地震受灾,将积极向省人社厅汇报,申请再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严格执行参保单位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调政策,工伤保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原生育保险费率由0.8%的单位下调为0.5%,其他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不作调整。严格执行“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生产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群体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后,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明确补贴对象和标准,实行“先缴后补”,并于年内完成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和人员的材料受理和资金兑付工作。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财政局配合)

(六)降低人力资源成本

1.加强就业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围绕现代服务业、商贸物流业等重点产业企业用工需求,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重点,鼓励和支持县职校、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实现订单式学习、合同式就业,促进批量招工就业,降低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强化与各类就业服务平台及周边地区人力资源市场交流互动,畅通人才流通渠道,促进各类人才资源高效流动。支持人才中介、职业介绍等机构规范发展,鼓励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社会就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2.积极培育众创空间。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贴,依托工业园区,在全县探索打造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能满足大众创业及其它引进资本创业需求的众创空间,加大创新型企业引入力度,为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资源集约搭建平台。支持好“盛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电商平台建设,使县内龙头企业和龙头产品全面进驻平台。(县工业园区牵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

3.实施援企稳岗补贴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继续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45%、4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及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财政局等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4.执行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在生产经营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继续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16年6月1日—2017年5月31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财政局等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5.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财政局等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七)降低财务成本

1.加强银政企合作制度。充分发挥“助保贷”作用、为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提供增信服务,为重点产业、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为全县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和组织分保、联保,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县财政安排500万元归集到市财政用于“助保贷”金融服务产品。着力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积极争取省级工业企业信贷引导资金支持,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惠企贷”业务。争取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降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鼓励实体经济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证券化或利用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进行售后回租,盘活存量资源。加大清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拖欠款力度。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加大清理建筑业没有法律依据的各类保证金力度。(县金融办牵头,县人行、农行、建行、信用联社等部门配合。)

2.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研发能力提升投入。争取省级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培育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对淘汰旧装备购置新装备的企业补贴,支持利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或转型升级的传统工业发展。探索采取股权投资、资金贴息或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通过实施企业研究开发事后奖补、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等方式,支持企业研发能力提升、质量品牌建设、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建设、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等工作。对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专项支持,以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县工业商务科技信息化局牵头,县财政局、科技局等县直有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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