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县政府出台《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制定全县水利工程监督四条措施,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投资的基础效益。一是建立项目法人或项目负责人,适时履行相关职责,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进度和质量;二是水利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凡在全县建设的水利工程,投资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属紧急渡汛、防洪、抗旱、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直接采取发包的形式进行水利工程建设,但在发包过程中必须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工程质量;三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把关,监察机关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督;四是水利项目全面推行建设监督制。全县范围内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一般工程由水务部门派有相应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