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
(三)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承担全县城市、村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管理城市供水、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灯饰,管理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全县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
(六)承担城市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水环境及保障性住房等PPP项目的实施。
(七)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建设行业的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管理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资、统计审计、安全生产、社会保险、计划生育工作,监管建设国有资产;指导局属单位的体制改革;联系、指导建设行业协会工作。
(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