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规章草案;拟定县国土资源规划利用及管理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定国土资源在参与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 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组织、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测绘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治理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
(四)承担保护全县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工作。
负责全县土地的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管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以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实施。
(七)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综合管理。负责上报授权范围内的采矿权、探矿权的初审、登记发证,采矿权、探矿权转让初审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基础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
(九)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编制防灾预案,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按权限认定并管理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依法对行政区内地质勘查项目进行初审;对全县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测绘法》法律及配套法规,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全县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和测绘登记,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按法定权限对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测绘成果进行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测绘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二)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三)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组织协调,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