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文档、保密、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监察股
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教育、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国土系统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负责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法规监察股
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听证工作;负责各类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工作。
(四)土地规划利用股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和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对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审核及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的可行性论证;负责建设用地计划管理;负责拟定全县国土资源科技规划、计划;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负责县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指导乡(镇)、村用地管理,加强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和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
(五)耕地保护股
负责城乡土地征收、征用、农用地转用工作。统一审核征收、征用建设用地;承办报国务院、省、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划和计划;负责土地开垦、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评估、报批、实施、验收和备案;负责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和计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六)地籍测绘管理股
编制全县地籍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县辖区土地权属确认、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和统计工作;负责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的组织实施,地籍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全县地籍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和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及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并负责测绘登记;指导监督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和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执行测绘行业、测绘市场管理;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按权限管理加强测量标志保护;依法管理地图市场,协助上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和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
(七)矿产管理股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全县新设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探矿权的初审;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依法组织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承办采矿权评估的结果确认和认定小型以下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质的具体业务。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审验地质勘查单位资格,依法对全县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维护地质勘查秩序。
(八)财务股
组织编报并落实全局年度财务预决算;组织实施全局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征管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管直属单位财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进行督查和审核。
(九)行政许可股
承担授权行政许可职能,即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核准、颁证等;负责相关股室需联办事项的协调;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日常管理工作;完成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信息中心
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制度研究,拟订落实国土资源调控政策的措施,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国土系统信息宣传工作,编制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网络建设策划及其实施;负责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宣传的培训指导工作;负责文件资料审核报送工作;负责负责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国内外科技交流的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