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全区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区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起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区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组织研究全区性的重大价格政策措施,监督国家、省、市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区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提出推动全区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区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安排区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和区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区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我区招标投标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区农村经济、工业、能源、交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区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
(七)组织拟订全区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区区域经济联合与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区经济协作和境内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对口支援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区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区区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区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市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按照国家、省、市拟订的战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编制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区级储备计划;综合平衡全区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区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区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