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有关要求,加强对县(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柳州市园林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拟订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三)负责本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归口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对县(区)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全市的绿化美化工作。
(四)负责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包括综合性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重点绿化美化区有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绿化养护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综合管理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定额标准,拟订本市的实施细则,组织市属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并监督实施,审核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监督绿化工程质量并按标准进行验收。
(六)负责市绿化委员会城市绿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七)负责城市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的行政执法工作;主管城市绿化规划控制线的管理、城市树木及绿地保护工作;负责园林绿地护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综合管理和监督全市绿化工程市场,负责对全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三级以下的资质申报审批及对申报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审查。
(九)草拟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园林科研工作,保护和推广科研成果,制定行业人才培训计划。
(十)负责柳州市赏石事业的发展与协调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行政许可事项:
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审批。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4.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
5.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影响改变水资源、生态环境等特殊活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