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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阶梯水价征收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办法内容 格尔木市阶梯水价征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用价格杠杆引导全市节约用水,依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用水定额》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水资源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用水情况、当年取水计划及下一年用水安排。 第四条 本

办法内容

格尔木市阶梯水价征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用价格杠杆引导全市节约用水,依据《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青海省用水定额》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水资源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一年用水情况、当年取水计划及下一年用水安排。

第四条 本地区从事生活、生产及特殊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用水定额均参照《青海省用水定额》。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行业的定额配水。阶梯水价及累进加价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在自来水公司管网内取水的阶梯水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公司征收。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生活、生产、公共事业用水阶梯水价的一、二、三级比例为1:2:3,农业阶梯水价比例为1:1.5:2。其中一级水价为基本水价,依照价格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二、三级水价根据阶梯水价比例计算。对于超出三级用水基数的水量,按第三级水价的5倍征收计价。阶梯式计量水费计算方法如下:

阶梯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 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 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 第三级水价×5×超三级水量。

第六条 根据《青海省用水定额》,确定阶梯水价执行标准。

第七条 城镇家庭用水和第三产业及建筑业用水中:

(一)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宾馆、洗浴、洗车、建筑业、汽车站、火车站、商场、饭店等特殊行业用水的定额水量按一级水价计征,对超定额用水量5%以内的,按二级水价计征;超出5%—10%的,按三级水价计征;超出10%以上的,按三级水价的5倍计征。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事业用水单位的定额水量为一级水价,对超定额用水量10%以内的,按二级水价计征;超出10%—20%的,按三级水价计征;超出20%以上的,按三级水价的5倍计征。

(三)其它未涉及行业参照类似行业标准执行。

第八条 工业用水中:

(一)利用地下水统一供水系统(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定额核准水量为一级水价,对超定额用水量10%以内的,按二级水价计征;超出10%—20%的,按三级水价计征;超出20%以上的,按三级水价的5倍计征。

(二)利用自备水源(地下水、地表水)从事工业生产的,实行水资源费累进加价制,即用水单位每年年初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单位的产量及生产规模核定水量,并下达用水批复。

1、对采用地下水并超计划用水的,超计划10%以内的,按水资源费3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20%的,按水资源费的4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20%—30%的,按水资源费的5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30%—40%的,按水资源费的6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40%的且有剩余水量可供的,按水资源费10倍加收水资源费,无剩余水量可供的,停止供水。

2、对采用地表水且超计划用水的,超计划10%以内的,按水资源费的4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20%的,按水资源费的5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20%—30%的,按水资源费的6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30%—40%的,按水资源费的7倍加收水资源费;超计划40%的且有剩余水量可供的,按水资源费的10倍加收水资源费,无剩余水量可供的,停止供水。

第九条 农业基本水价参照《格尔木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执行。超定额用水20%以内的,按二级水价计征;超定额20%—30%的,按三级水价计征;超出30%的,按三级水价2倍计征。

第十条 征缴阶梯水价及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时,出具省、州财政统一印刷的收费票据,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一条 征收的阶梯水费及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统一上缴市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阶梯水费及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市水务、财政、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阶梯水费及累进加价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发现越权征收和违规使用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阶梯水价及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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