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制订本市城乡规划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定。
(二) 负责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
(三) 指导全市各镇总体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评审与报批工作。
(四) 参与制订本市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五) 指导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 负责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提出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方案的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重要建筑单体方案。
(七)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并统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 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勘测管理工作。
(九) 负责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十) 负责城乡规划监察工作。
(十一) 负责市规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