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订全县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和办法。
2、 负责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编制、修订与实施。
3、 负责并实施全县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发证、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4、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和整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5、承办全县土地征用、划拨的具体工作;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和出让方案的落实。
6、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市场的理和监督;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及土地市场。
7、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
8、检查、监督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利用和使用情况,依法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查处土地、矿产方面的违法案件。
9、负责全县规划、土地、矿产资源方面的宣传教育、科技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