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城市设计、城市建设、住房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棚户区改造、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等住建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提出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承担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县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编制全县城镇住房租赁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县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制度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县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和管理制度,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做好管理。
(三)加强对全县城市设计、城市数字化建设的监督指导,指导全县开展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指导全县推进村镇建设,不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四)承担推广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业建造方式和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工作,指导全县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完善行业诚信体系,构建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材差测定、工程造价的落实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经济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
(五)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安排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编制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负责房地产交易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发放;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并监督执行,拟定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交易、房屋面积管理、房屋安全鉴定、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级工作;负责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旧城区改造等工程建设需要。
(六)承担规范全县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监督和指导全县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建筑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等工作;贯彻执行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指导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制定全县勘察设计、工程施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程咨询、市政等行业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参与全县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建设前期工作;承担全县公用事业行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监督执行全县公用事业行业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协助相关部门对全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拟订全县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的监督执行;承担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职责,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及技术标准的监督实施。
(七)承担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和城市设计的职责。指导全县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运行、安全,协同做好城市防汛应急管理;负责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供气、供热、市政道路、城市照明、数字化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规章,拟定节约用水规章和办法并具体实施;指导城市规划区地下取水与保护;负责全县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使用、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全县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全县房屋墙体材料革新、装配式建筑工作;按照国家建筑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为全县工程建设行业提供技术依据;执行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参与工程建设方面相关技术论证活动并做好落实;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技术培训计划,做好建设行业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八)承担规范、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定全县村镇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管理全县村镇建设技术服务和通用标准推广工作;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县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县村镇建筑风貌提升和重点镇的建设;指导全县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迁移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村镇规划区的基础设施、乡村清洁工程和村容镇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历史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和申报评审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拟定全县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市政公用行业、城乡规划编制、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等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批的监管。
(十)承担对全县重点工程建设的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责;负责指导和监管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征收补偿工作;指导全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依法审批相关事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竣工验收和技术管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进行监督和管理;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建设战时人口疏散基地;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防空演练;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化、通信警报建设;组织发放防空防灾警报;负责开发利用和管理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对已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理论和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利用人民防空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管理和使用人民防空经费和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依法征缴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战时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组织人民开展城市防空袭的相关工作,消除空袭后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容市貌、市政秩序、环境卫生、垃圾处理、环卫基础设施、户外广告和店招牌匾设置方面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道路、照明、亮化、节水、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市场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设置“城市家具”等公共空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停车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运行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工作;依法行使城市规划区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原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其他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管理的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工作;协同做好城市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经费的计划、使用、管理和内部检查监督;参与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新建住宅小区、主次干道两侧新建项目等的规划设计和验收审核工作。负责对城市街道两侧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监管;负责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监管;负责对城市自来水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查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的监管;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终端处置的监管;负责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监管。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