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本县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各类开支以及使用财政补助经费的其他单位的固定支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县政府采购中心是全县政府采购的实施机关,其主要任务是:
1、办理纳入采购内容和目录的采购事宜;
2、组织有政府拨款的政府采购项目;
3、受有关单位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投标;
4、按有关规定考察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商)资格 ;
5、办理县政府机关交办的其他采购事务。
县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国家采购政策、法规,制定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
2、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定政府采购目录;
3、按有关规定审核政府采购供应商(服务商)的资格;
4、处理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
5、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
6、搞好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