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监督
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要严格按政府采购规定办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定期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要认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供应商(服务商)如不能履行合同,政府采购中心可给予警告,直至取消供应商(服务商)资格,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单位都要按政府采购的内容和目录主动上报采购计划。擅自采购的不仅采购无效,而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责令改正,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