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房产登记管理工作;
(二)主管房地产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三)参与拟订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参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抵押、出租等土地二、三级市场管理;
(四)负责本辖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市场交易管理、房屋登记、档案管理、产籍修测补测、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工作;负责本辖区房屋重置价评测工作;
(五)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的管理工作,参与商品房的价格管理;
(六)指导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工作;
(七)负责本辖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单位的资质核准、颁发证书和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八)负责房地产信息的开发、采集、交流和发布工作;
(九)接受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及全市低收入困难户住房配置管理工作;
(十)积极完成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