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泸县水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审批股)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保卫、文书档案、调查研究、政务信息、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党政网、水务网的管理和新闻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负责起草水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全局性会议和接待工作;拟定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党建、群团和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水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意见办理回复工作。指导水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二)规划建设股(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拟订全县水务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审核重大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审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验收,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承担全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重大水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务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政水资源股(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负责全县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管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水量调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监督入河(湖库)排污口的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全县城乡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镇供水的水源规划工作;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水资源论证工作;负责编制“泸县水资源公报”;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水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起草有关实施办法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水务综合股(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县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全县江、河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防洪论证制度,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全县农村水务工作,负责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乡镇供水工作;组织、指导已建成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除险加固工作;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务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财务审计股
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县级水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务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工作;负责统计工作。
(六)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务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水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指导水务行业队伍建设;负责水务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导水务行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水务重要科技项目研究,新技术引进、推广和成果管理工作;承办有关知识产权事宜和水务行业涉外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泸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泸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县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