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能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要措施和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县内一般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制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工矿商贸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的情况。
3、依法行使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拟制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按规定上报伤亡事故情况;依法组织一般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受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参与或协助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工作。
6、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管理县属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对非法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虽经批准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批,依法予以撤销。承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行政复议工作。
10、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11、督促、指导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12、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3、归口管理国家、省、市、县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14、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协助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1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工作交流与合作。
16、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