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后勤管理服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的工作;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普法宣传教育。
(三)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拟订有关规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和实施本系统年度财务计划;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业务专项经费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和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规划处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的研究;编制实施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相关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规模的审核工作;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参与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负责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验收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和征地补偿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七)地籍管理处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土地调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内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管理;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八)土地利用处
拟订土地利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工作;拟订市区内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国有土地的供后监管工作;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审批工作;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负责实施;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公益性地价评估。
(九)集体土地管理处
拟订集体建设用地利用、使用权流转和宅基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宅基地管理工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管理和动态监测;负责旧村(居)改造、村庄整合的用地管理工作;负责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审批工作;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十)矿产资源处
拟订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和采矿权管理工作;依法调处有关采矿争议、纠纷;承担采矿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负责全市占用、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审核;负责审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和各类地质报告;参与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环境处
拟订地质勘查与地质环境保护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监督管理探矿权市场;承担探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落实。
(十二)执法监察处(挂信访处牌子)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指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负责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和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