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规划、市确定的重要河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域范围内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发布市级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河库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库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承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
(九)承担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负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一)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参与协调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河道采砂、水库、移民工程、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