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渔业法》等法律及配套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配套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研究制订全县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订全县水利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全县水利水电投资年度计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县及跨县区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水权分配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区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以及水土保持的论证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负责全县水文工作。
(四)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资源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处理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主管全县河道、水库及行滞洪区等水域及岸线;负责中小型河流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八)主管全县防汛、抗旱工作。
(九)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
(十)主管全县渔业生产、渔政管理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一)主管全县农村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二)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系统的水电站。
(十三)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全县水利投资、价格等经济调节措施和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水利资金的筹集、运用和经营管理进行宏观调节;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四)编制、审查全县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并立项申报;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对全县水利工作、水利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十五)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对外水利经济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