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区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区环境保护分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区环境保护分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先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批准,并发放《取水许可证》,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先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条例》,逐级审核、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排污口管理的职责分工。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事先取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污新建、扩建和改建排污口应事先取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
(五)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许可制度。从事城市供水排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取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获得《城市供水排水特许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