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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8月19日经淮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我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建档案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保障生产生活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8月19日经淮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受淮南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我现就《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建档案是城市发展的历史记录,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在保障生产生活秩序、提供公共服务、应对突发事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得到较大提升。但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我市城建档案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如部分建设单位城建档案意识薄弱,移交档案的主动性不强,档案的完整性不够;地下管线档案因管理部门多,行业封闭,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和综合利用不够;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对滞后,查阅利用的便利性不够等。为了收齐、管全、用好城建档案,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规范城建档案管理活动,提升城建档案信息化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条例》是我市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项目之一,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实施项目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成起草小组,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5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一审后,淮南人大网公布《条例》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赴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人大代表、基层单位的意见。7月初,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工委、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8月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统一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会议二审。8月1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表决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城建档案的移交

为了有效解决城建档案收集难问题,《条例》从三个方面对城建档案的移交作了规范:一是采用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了城建档案的范围,即建设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档案、城建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基础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资料;二是建立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制度,明确移交内容、期限,从源头上落实工程档案移交的主体责任;三是补充完善工程档案预验收制度,明确预验收的时限要求和程序,以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效率。

(二)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建档案管理的重点,《条例》对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作了专门规定,一方面要求市档案管理部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完整、准确地收集档案资料;另一方面根据国家关于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有关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的组织开展作了规定。

(三)关于城建档案的保护利用

为了加强城建档案的保护利用,《条例》从三个方面作了规范:一是规定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提高城建档案管理质量,确保城建档案信息资源的绝对安全;二是要求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城建档案数据库,加强数字化城建档案建设;三是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动态管理制度,规定地下管线产权及管理单位应当将相关信息数据纳入市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此外,《条例》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城建档案的程序和行为规范作了规定。

(四)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根据《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一是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工程档案的行为,依法处以罚款,并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二是对未按照规定利用城建档案的行为,分别对单位和个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三是对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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