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和城市防洪工作;增设节水办,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制定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拟定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计划,负责全市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向不同功能区水域排污的控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际间水事纠纷。(六)指导水务行业多种经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利的资产、价费、财务等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水利系统国有资产。(七)负责全市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审核、申报,组织重点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主管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范并监督实施。(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河道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九)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城乡供水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十)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十一)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务队伍建设。(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