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体制改革。
(二)负责涉及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公路、水路、港口交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计划,并按分工做好组织实施;参与制定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三)负责组织领导辖县内道路、水路运输(包括公交、出租车和旅游运输)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道路、水路客货运及道路运输站(场)、车船检测、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运输服务、船舶工业、港口港航道设施建设、使用岸线等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
(四)依据职责划分,负责公路、水路、港口建设市场监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交通行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公路(绿化)养护管理工作及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公路路政管理、行政执法和乡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建设并负责公共客运设施监管。
(五)协调、监督辖县道路运输、港口、水上运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工作。
(六)提出公路、水路和港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指导交通建设投融资平台和投资机制的建设;负责交通财政拨款、非税收入以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港口、码头和港(航)监督及船舶和船用产品技术检验;配合有关部门管理车站、港口(码头)的治安保卫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进步和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交通战备的日常工作。
(十)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全县乡镇船舶(渡口)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