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主管全县植树造林、飞播造林和封山育林,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森林经营和林业基地建设;负责宜林、宜草地区及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协调和管理山区综合开发;负责资江两岸“绿化、果化、香化”工作;管理县直属林场,指导森林公园、森林旅游、林木种苗、集体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等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全县森林分类经营;组织指导全县治理开发农村“四荒” (荒山、荒水、荒地、荒滩)资源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四)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木本药材以及野生动物等)的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经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执行,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证;指导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及其它林产品等林政管理工作: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指导全县森林纠纷调处工作,管理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的开发利用。
(五)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管理、指导、检查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县级林业资金、林业专项贷款项目的申报,研究提出全县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监管国有林业资金,负责审核林业专项贷款重点建设项目。
(七)负责木材、竹类、林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以及进出口业务的管理。
(八)指导全县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林业行政处罚、指导、监督、协调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
(九)制定林业科研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林业大中科研项目,技术开发推广项目的实施及成果管理;组织林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活动。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