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矿许可证由水利部门统一受理、送达,其中河道采矿许可证申请受理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涉及航道的采砂许可证的办理,应事先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关于矿山(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山(矿井)的治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山(矿井)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改委、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矿井)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有关部门按照上述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三)市国土资源局设2个派出机构: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吴兴区分局和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南浔区分局,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本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土地矿产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除重大、疑难案件外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及查处工作;负责本辖区的地籍调查,调查并处理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纠纷;承办市局委托的有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受理、调查、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集体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实施辖区内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负责辖区内采矿权设定、延续、变更登记的初审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及调处采矿权争议纠纷;负责做好辖区内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制;按权限负责征收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费;承办本区域内的涉土涉矿信访工作;管理辖区内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承办市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交由下属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将有关统一征地(农房拆迁)、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储备、土地调查登记、国土资源信息化、地质环境监测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2.将查处违法案件相关工作交由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