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水利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全市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水质监测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向十域排污新建和扩建排污口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县(区)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市际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行业对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管理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对全了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编制、审查了内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较大河、湖、库、闸及河口滩涂、海堤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工作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计划、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和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较大河、湖、库、闸和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