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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水利局主要职责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水利、渔业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区水利、渔业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拟订全区水利、渔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区水利、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海洋产业发展,产业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跨镇街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协调

(一)贯彻执行水利、渔业工作法律法规。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全区水利、渔业法治建设工作,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查工作;拟订全区水利、渔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区水利、渔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海洋产业发展,产业布局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跨镇街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协调海洋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海洋和渔业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统计核算和信息发布。

(二)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监督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等制度,组织实施全区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区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作;按规定指导监督实施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水利改革发展相关工作,参与对水利改革发展成效考核;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以及审核、转报等有关工作;负责区级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负责全区水利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贯彻落实水文事业规划,配合做好水文相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中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调度督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指导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镇街、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承担区老岚水库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组织提出协调落实南水北调工程、胶东调水工程等骨干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调水环境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地方配套工程建设,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九)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拟订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有关工作,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牵头做好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治理开发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全区农村水利工作。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农村水利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开展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规划;组织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后期扶持工作并监督实施;配合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负责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二)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调处镇街间的水事纠纷;受区政府委托调处县市区际间水事纠纷;负责水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三)负责全区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合作、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四)承担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与管理、防汛抗旱队伍建设与管理。

(十五)负责全区渔业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区渔业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负责渔业养殖、增殖、捕捞和苗种管理工作;指导渔业水域保护与管理;指导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承担渔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十六)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工作,发布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无公害水产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开展渔业科技工作。负责落实全市渔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渔业基础与综合调查。

(十八)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渔业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负责全区渔业开发与管理工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渔业涉外事件。负责渔业行政许可工作,指导监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渔政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休渔禁渔、渔船检验相关制度;管理渔业无线电通信;负责全区渔业资源、水产种质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渔业安全生产。

(十九)协助做好海洋经济相关工作。负责协助研究提出全区海洋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海洋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推进海洋经济建设重大项目,督促落实海洋强市建设规划。拟定全区海洋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和高效利用规划。拟定全区海洋新兴产业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海洋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海洋重大项目实施。负责全区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调查评估、统计核算和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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